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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的原因与收益
    CICPA   日期:2014-12-02

      本文以上市公司自愿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为背景,从信号传递理论角度,研究上市公司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第一,内部控制质量较差的公司更倾向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第二,除了内部控制质量,公司性质也会影响公司是否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的决策,国有公司更倾向于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第三,聘请了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的公司业绩显著提升。本文的研究对未来内部控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引言

      近年来,内部控制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如何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2008年,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C-SOX),要求企业通过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促进可持续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由于我国内控实施时间较短,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依然面临着不少挑战。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明确指出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咨询、审计服务时,应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通过业务沟通交流和参与实际运作来锻炼培养企业专业人才队伍。”之后,企业内部控制咨询逐渐成为政府鼓励、企业需求的新业务。
      我国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然而,对公司是否需要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并未做强制要求。但据《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2013)》显示,2012年沪深两市主板共有570家A股上市公司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并有37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所聘请的内控咨询机构名称。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会大大增加公司内控建设成本,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会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收益呢?本文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
      本文的贡献在于:现有文献鲜有针对内控咨询机构效用的研究,本文首次在实证上表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能有效提高企业的业绩,为内部控制实施成本与收益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视角,补充了已有内部控制研究的不足。

    二、文献回顾
      自2002年美国SOX法案实施以来,内部控制问题作为SOX法案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近几年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也推动了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问题研究的热潮。然而,关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是围绕实施内部控制的收益和成本两方面展开研究的,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在实施内部控制的收益方面。研究发现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Ashbaugh-Skaife et al.,2008;张龙平等,2010;董望和陈汉文,2011)、会计稳健性(Goh and Li,2011;方红星和张志平,2012)、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DeFond and Lennox,2011)、公司治理水平(Cohen et al.,2010)、增加了企业内部交易的信息含量(Brochet,2010)、降低了资本成本(林斌等,2012)、诉讼风险(林斌等,2013;毛新述和孟杰,2013)和审计费用(张宜霞,2011)等。
      在实施内部控制的成本方面。研究发现SOX法案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主要是从SOX法案立法条款的市场反应(Zhang,2007)以及公司行为,如选择退市(Engel et al.,2007)、转向次级市场(Leuz et al.,2008)、保持小规模(Gao et al.,2009)等方面展开的研究。然而,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难点的出现(如体系构建、专业人才缺乏等),内控咨询逐渐成为新兴的服务。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内控实施成本,构成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成本的一部分。但是,目前国内外还鲜见对内控咨询机构的相关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从整体角度研究内部控制实施的收益与成本,限制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能力。
      基于此,本文以2012年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首次披露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为契机,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聘请内部控制咨询机构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以期丰富我们对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的认识,进而促进我国内控体系的完善。

    三、研究假设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确认信号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两个重要先决条件:第一个先决条件是代表信号的行为必须是非强制性,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内控咨询机构的聘请与披露还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有权选择是否聘请和披露内控咨询机构,因此它符合作为信号的第一个先决条件;确认信号有效性的第二个先决条件是不易模仿性(Scott,2006),即对于内控质量较差的企业而言,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成本比不聘请更为低价,企业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应是权衡执行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利弊后的理性抉择,只有当企业认为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利大于弊时,才会选择聘请咨询机构。
      企业自愿披露信息有益于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林斌,饶静,2009)。监管机构要求强制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各个企业内控质量公开化,造成内控质量较差的企业面临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两方面的压力,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为了改变不利境况,上市企业有动机提高内控的质量,希望将企业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采用聘请高质量的内控咨询机构的策略加强建设内控的力度和增加信息披露可信度,让委托人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托人对管理报酬做出逆向调整的风险,增加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信心,进而影响投资决策(Hammersley et al.,2008)。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虽然会花费大量的成本,但内控质量较低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向市场传递提升内控质量的决心,而投资者也根据企业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传递的强有力信号,提升对企业的信心,从而降低了资本成本。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内控质量较差的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
      我国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在内控建立和建设方面先试先行,目前已有相当大比例的国有企业开展了内控建设工作,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12年专门发文《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控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央企全面启动内控的建设和实施工作,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并将内控有效性作为今后各类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国资委还把内控的有效性作为董事会履职评估的重要内容。《通知》明确指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或进行内控审计。”作为我国的经济命脉,国有企业在内控建设方面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有密切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对内控建设的响应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更有动机通过聘请内部控制咨询,以提高内控质量。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披露已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向政府监管部门传递响应政府号召,切实提升内控有效性的决心的信号。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
      内控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流程,复杂程度高,必须由一支高效的执行团队来完成,企业仅仅依靠管理层的重视或者局部的努力往往力不从心。由于内控咨询机构在内控建设方面的专业性,不仅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满足各级监管机构对加强风险管理和完善内控提出的监管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内控的体系和制度的建设、流程梳理、优化企业内部管控,以确保内控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战略有效实施,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后,企业业绩显著提升。

    四、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2年披露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内部控制有关数据来源于迪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和相关缺失样本,剔除内控指数为零的公司,共得到1771个样本。本文运用Stata12.1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关注内控质量、企业性质对企业是否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决策的影响,及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经济后果。
      1. 内控质量、企业性质与内控咨询机构聘请
      首先,内控质量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内控咨询的决策,即当企业的内控质量更差时是否更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其次,产权性质是否会影响公司决策,即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国有企业时,是否更倾向聘请内控咨询机构。Firth 等(2006)、徐莉萍等(2006)、辛清泉(2007)的研究,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和所有权的实际行使主体, 将上市公司的性质可划分为国家所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控制、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制和私有产权控制四类。本文将前三类合并称为国有企业,将上市公司的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两大类,采用Logit模型检验假设1、2,具体如模型(1)所示。
      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为consult+1,即企业在2012年是否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如聘请,取值为1,否则为0。解释变量为2011年的内控质量(ict),及是否为国企(soet),若为国企,取值为1,否则为0。这里主要关注的是企业在2011年的内控质量、产权性质是否会对2012年聘请内控咨询机构有影响。在回归分析中,本文还控制了以下变量:
      公司规模(size),公司规模越大,对内控的要求越高,内控会越复杂,就越需要聘请内控咨询。因此,本文将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并用公司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假设该指标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决策正相关。
      公司负债(lev),公司负债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对内控质量的要求更高,更需要聘请内控咨询。因此,本文将资产负债率做为控制变量,用资产负债率,即负债平均余额与平均总资产的比例来衡量。
      公司业绩(roa),业绩不理想的企业内控质量相对较差,更需要聘请内控咨询。因此,本文将企业业绩作为控制变量,用总资产净利润率衡量。
      现金流(cf),企业现金流越充裕,越有能力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因此,本文将企业现金流作为控制变量。
      董事会特征,即董事会的规模(bdchrnum)、独立董事规模(inddirr)、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bdchrdual)都会影响公司是否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决策。一般来说,董事会规模越小,独立董事比例越低,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更有可能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因此,本文控制了这些变量,并用董事会人数衡量董事会规模,用独立董事/董事会人数的比值衡量独立董事比例。
      考虑到不同行业(indurstry)可能会对内控咨询的需求不同。因此,本文控制了行业的影响。
      2. 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与企业业绩
      由于我国股市存在着特殊性,且产权性质不同的企业的利益动机不同,使得Tobin Q 在我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徐丽萍等,2006),考虑到Tobin Q在我国可能严重偏离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与很多文献一致,参考陈晓等(2000)、陈小悦等(2001)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ROA来衡量企业业绩,构建了模型(2),采用Probit回归以检验假设3。
      本模型的被解释量为ROAt+1,即企业在2012年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当年的业绩。解释变量为consult+1,即企业在2012年是否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如聘请,取值为1,否则为0。ict+1为企业2012年的内控质量。这里主要关注于β1,根据假设3,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的公司,企业价值应有所提升,即β1应显著为正。在回归分析中,参考姜付秀(2011),控制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rcr1)、公司前5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shrhfd5),和前面的假设一致,还控制了企业性质(soe)、公司规模(size)、企业负债(lev)、董事会特征(indirr、bdchrnum、bdchrdual)、行业(industry)等变量。详细的变量定义情况请参照表2。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模型(1)和模型(2)的样本量不一致,分别列示描述性统计结果。表3和表4分别为模型(1)和模型(2)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3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指标均值为0.261,即1771家样本公司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roa的均值为0.049,高于中位数0.042;现金流的均值为0.040,略低于中位数0.043,从表4可以看出,1768家样本公司中,2012年上市公司内控指数的均值为688.1,略低于2011年的指数;控制人性质的均值为0.411,说明只有不到一半的上市公司为国有企业;表3和表4列示的公司规模的均值分别为21.93和22.05,高于中位数21.93和21.84;资产负债率的均值分别为0.440和0.453,均低于中位数0.455和0.462;而总资产净利润率、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会规模等均值都高于中位数。
      (二)回归结果
      1. 内控质量、股权性质与内控咨询机构聘请
      表5列示了内控质量、股权性质对内控咨询机构聘请决策影响的实证结果。从表5可以看出:第一,ic2011的系数为-0.002,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负(p值为0.074),这说明内部控制质量越低的企业,越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并以此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假设1成立;第二,soe的系数为1.324,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p值为0.000),这说明同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以达到其政治、合规目的,假设2成立。上述结果表明,内控质量更差的公司和国有企业更愿意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以达到提高内控质量的目的,并将此信号积极地传递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2.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与企业业绩
      表6列示了内控咨询机构聘请对企业业绩影响的实证结果。从表6可以看出,consul的系数为0.083,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p值为0.001),这说明企业在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后,内部控制得到优化,进而提升了企业业绩,假设3成立。
      (三)稳健性检验
      1. 借鉴李万福等(2010)关于内部控制衡量指标的构建方法,重新构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衡量指标。然后重新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2. 用ROE代替ROA来衡量公司业绩,重新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没有发生变化。
      3. 用2013年的ROA代替2012年的ROA,关注于内控咨询机构聘请对下一年经营业绩的影响,重新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也没有发生变化。

    六、 研究结论
      本文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为研究对象,从信号传递理论角度,研究聘请内控咨询机构的影响因素和市场反应。研究表明:第一,内控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以向市场传递公司积极改善内控质量的信号;第二,国有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内控咨询机构,以达到监管的要求和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第三,聘请了内控咨询机构的公司,其业绩得到了显著提升。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内控咨询机构的聘请在企业内控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存在以下局限性:由于上市公司执行内控规范体系的时间尚短,只能对上市公司2012年首次披露聘请内控咨询机构进行研究,无法从长期来检验内控咨询机构的聘请对企业长期业绩的影响,并未能对内控咨询聘请的效果进行进一步的分类评估,如,不同类型的事务所内控咨询的水平差异,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未来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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