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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控十五条原则(巴塞尔委员会)
    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网   日期:2014-09-30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控
    原则1:为履行其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审批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并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按既定战略和政策,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银行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利率风险头寸,以便董事会按照其关于银行可承受的风险大小的指引,来评估此类风险的监测与控制情况。
    原则2: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银行有效地管理其业务结构和承担的利率风险,确保银行为控制和限制这些风险制定了适当政策与程序,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来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
    原则3:银行应对负责管理利率风险的个人和/或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并确保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岗位的职责分离,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银行应设立责任明确的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部门,充分独立于银行建立头寸的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较大或较复杂的银行应指定一独立的部门,专门规划和管理银行的利率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4:银行制定明确的、与其业务活动性质和复杂程度相一致的利率风险政策和程序,十分重要。这些政策应在并表基础上采用,在各级附属机构中实施,尤其是各附属机构间存在可能的法律差异和现金流动障碍时。
    原则5:银行应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风险,并确保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前,制定相应充分的程序和控制措施。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委员会,应事先审批重大的保值或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计量、监测及控制部门
    原则6:银行应具备利率风险计量系统,这种系统应覆盖各种重要的利率风险,并能按银行的业务范围评估利率变动的影响。风险管理经理和银行管理层,应清楚地了解系统采用的各项假设条件。,
    原则7:银行须建立和执行操作限额以及其他做法,将风险头寸控制在符合内部政策的水平以内。
    原则8:银行应计量在市场压力下(包括重点假设条件失效)承受损失的程度,并在制定和评审利率风险政策和限额时加以考虑。
    原则9:银行须具备充分的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利率风险头寸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经理提供报告。
    内部控制
    原则10:银行须具备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定期独立地评审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是该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必要时还应对该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此类评审的结果,应报送有关监管当局。
    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
    原则11:监管当局应从银行获得足够且及时的信息,以评估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信息应恰当地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各类项目的期限与币种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如交易与非交易业务的区别等。
    资本充足率
    原则12:银行须持有与其承担的利率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利率风险的披露
    原则13:银行应公布其利率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政策。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原则14:监管当局须评估: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充分反映其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果其内部计量系统不能充分反映利率风险,银行须按所要求的标准加以改进。为便于监管当局监测不同机构的利率风险头寸,银行须提供其内部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以标准的利率冲击对经济价值的影响统一计量。
    原则15:如果监管当局断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其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水平不相适应,应该考虑采取纠正措施,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或增加一定数额的资本,或二者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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