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上海库委托储粮盗卖案例分析(内部控制缺失)
财会信报 日期:2014-08-31
财会信报 日期:2014-08-31
一、案例回放
由于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自有仓容量有限,无法满足现实储量需求,需要委托具备中央储备粮储粮资格的企业代为储存。本案例中,张某等所在的米业公司是一家没有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私营公司,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选点过程中,认为该米业公司具备储粮的硬件设施设备,而且交通条件也不错,便定其为委托储粮库点。自2006年始,该米业公司就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收取保管费,同时接受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的监督。
2010年底2011年初,张某担任该米业公司仓储部门的分管领导。他在熟知国家储备粮的监管方式后,便萌生了利用国家储备粮监管疏漏、盗卖代管的储备粮“搞创收”的贪念。他的“如意算盘”是: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时,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
2011年3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把下属仓储部经理吴某叫到办公室,先对他讲了卖粮的想法,然后吩咐他趁下班后在粮食出仓前往粮食上加点水;天气潮湿的时候就用风机吸一吸,让粮食吸潮增重,然后拉一些粮食出去卖掉。吴某欣然同意。张某又把仓储部副经理殷某和保管组组长裴某叫来,讲了他的打算,无人反对,四人很快结成了监守自盗同盟。
随后,吴某又找到有业务往来,关系不错的粮食贩子李某。吴某说:“我们仓库有一些多出来的小麦和玉米,你找人卖掉,粮款付给我后再给你一些好处费。”李某在粮食市场上混得比较熟,二话不说便答应了。两人计议已定,便分头行事。
几天后,上班时吴某向仓储部副经理殷某交待说:“张总让我们从正在出仓的仓库里装一车粮食出去,仓库里不要登记,具体什么时候装等我联系好车子再说。”殷某心领神会,忙点头答应。又过了几天,吴某说下班后李某会过来装一车粮食,要殷某和仓库保管组组长裴某一起留下来看着装车。下午5时过后,公司其他人都下了班,监管员也已离岗回家。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了辆银灰色现代牌轿车驶进公司了西大门,后面还跟着一辆红色集装箱卡车。由于吴某事先向门卫老吴打过招呼,这两辆车进入西大门时一路通行,也没有登记。此时,吴某安排好的6名装卸工已等候在仓库门口,几个人手脚麻利地往卡车上装粮食。一个小时内至少装了40吨,然后把粮食拉走,由李某负责把粮食私自卖到了浙江。
为了掩盖盗卖粮食的行为,他们还煞费苦心,在粮食出库过程中采取直接向粮食喷水、开启风机吸潮等方式,使粮食增重,弥补盗卖粮食后发生的短斤缺两。并且,每次要盗卖粮食前一两天,他们才开始喷水,这样既达到了使粮食增重的效果,又避免粮食因水分增加而发芽。
在张某授意下,吴某等人采用此手法盗卖中央储备粮7次,每次40吨左右。钱款最后交到副总张某手上,张某也会拿出一部分来犒劳下属。经调查,他们共盗卖国家储备粮25万余公斤,价值57.8万余元人民币。张某把50多万的卖粮款拿出近30万元交给公司财务陶某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剩下的他本人吃喝玩乐用掉10多万元,其余的分给了仓储部经理吴某、副经理殷某、仓储部保管组组长裴某、粮食贩子李某等人。为避免门卫老吴说出此事,张某还特意吩咐吴某每次老吴500元的“封口费”。
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殷某、裴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并伙同门卫老吴、粮贩李某,盗卖中央储备粮,侵吞、窃取国有财产价值57.8万余元(其中老吴、李某参与盗卖价值人民币30万元)。
二、案例评述
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手段,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可以说中央储备粮的重要性不亚于库存物资对一个生产型企业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也十分值得资产委外代管的企业借鉴。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核心是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就本案例而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完善代储点仓库的管理:中央储备粮在代储环节存在选点不规范、后续监管力度也不够、粮食出库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导致张某等人利用管理上的漏洞,私自盗卖中央储备粮来获利分赃。
(一)强化对新选库点的审批
从奉贤米行获选代储点来说,作为一家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却不具备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首先,按照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取代储企业是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选取,且需要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次,在代储资格认定这一环节,现已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两个法规。可以说,已有的法规制度在代储库选择这个环节已经较为规范、全面,很值得有相关企业好好学习。
根据以上法规要求,在该案例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1)按相关法规规定只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审核代储资格,只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权从获得相关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取代储企业。
(2)案例中曾明确该奉贤米行是委托储存库点,可能是在暗示该米行不是以代储企业的身份保管中央储备粮,所以可能因为这个原因,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才有权限决定让该米行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
(3)案例中还提到该米行入选的原因是硬件设施设备与交通条件良好。查阅《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后,不难发现在审核代储企业资质时较为关注的点包括:企业的硬件情况、人员专业性、交通条件、经营管理与资信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可以说,远不止案例中提到的两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委托代储库点的选择需要明确决策权限,直属库是否有该权限,或者直属库中哪个管理层级的人员有该权限,职责应该更为清晰。这也符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的要求。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委托代储库点的选择标准,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应始终围绕“数量、质量、安全”三大管理目标。
(二)加强代储库日常管理与监控
中储粮对于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较为明确,即“一符、三专、四落实”:(1)一符:即账实相符,要求做到会统账、实物账、保管账(卡)必须相符。(2)三专:即对所存储粮油(料)是否做到“专人、专账、专仓”管理;(3)四落实:即“品种、地点、数量、质量”是否确保落实。但是对于代储库点的后续监管力度似乎还比较缺乏。《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中规定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需对库存的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仓库还需要有日常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数量、质量、粮情、安全、药剂、环境、档案。其中,粮情包括粮温、仓温、粮食水分等变化情况是否正常;档案包括粮食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封是否齐全规范。
案例中对该米行的监管主要有两个层面: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负责的日常管理、上级责任机构负责的监督检查。显然,该米行储备粮的实物资产与监管员的记录、上级责任机构的账面记录一定是不符,但是在张某等人犯案的一年多时间里,监管员并未及时发现差异,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监管工作也存在疏忽,这不能不怀疑监管员与上级责任机构是否对仓库履行过必要的监管职能,比如全面的盘点。监管员平时的职责到底有哪些,上级责任机构对委托储存库点的监管手段是否充足。如果监管员日常工作中对粮情,特别是粮食水分经常检测,并经常比对相关历史档案记录,或者说对容易产生作假、舞弊的关键环节特别关注,案例中描述的情况还是很容易被发现的,张某等人可能就不会产生“贪念”。
(三)消除代储库粮食出库盲点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等人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时,“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虽然直属库已派驻专门的监管员对代储库进行监管,但是仍然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使托管企业有“心”人员可以轻易进出代储库,并偷盗委托单位的资产。显然,代储库的保管钥匙存在多人保管的现象,监管员无法有效保证自己不在时其他人员不进出仓库。这就是代储库粮食出库管理环节的盲点所在。
因此,如果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消除代储库粮食出库盲点可考虑两点:一是实现储备粮真正的专仓、专人管理,且只有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保存仓库钥匙,若监管员离岗,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人可以进入仓库,若有紧急情况则可采用紧急手段进入仓库;二是加快在各承储库点安装和应用储粮远程监管系统,对储粮全天候不间断监管。
由于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自有仓容量有限,无法满足现实储量需求,需要委托具备中央储备粮储粮资格的企业代为储存。本案例中,张某等所在的米业公司是一家没有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私营公司,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选点过程中,认为该米业公司具备储粮的硬件设施设备,而且交通条件也不错,便定其为委托储粮库点。自2006年始,该米业公司就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收取保管费,同时接受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的监督。
2010年底2011年初,张某担任该米业公司仓储部门的分管领导。他在熟知国家储备粮的监管方式后,便萌生了利用国家储备粮监管疏漏、盗卖代管的储备粮“搞创收”的贪念。他的“如意算盘”是: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时,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
2011年3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把下属仓储部经理吴某叫到办公室,先对他讲了卖粮的想法,然后吩咐他趁下班后在粮食出仓前往粮食上加点水;天气潮湿的时候就用风机吸一吸,让粮食吸潮增重,然后拉一些粮食出去卖掉。吴某欣然同意。张某又把仓储部副经理殷某和保管组组长裴某叫来,讲了他的打算,无人反对,四人很快结成了监守自盗同盟。
随后,吴某又找到有业务往来,关系不错的粮食贩子李某。吴某说:“我们仓库有一些多出来的小麦和玉米,你找人卖掉,粮款付给我后再给你一些好处费。”李某在粮食市场上混得比较熟,二话不说便答应了。两人计议已定,便分头行事。
几天后,上班时吴某向仓储部副经理殷某交待说:“张总让我们从正在出仓的仓库里装一车粮食出去,仓库里不要登记,具体什么时候装等我联系好车子再说。”殷某心领神会,忙点头答应。又过了几天,吴某说下班后李某会过来装一车粮食,要殷某和仓库保管组组长裴某一起留下来看着装车。下午5时过后,公司其他人都下了班,监管员也已离岗回家。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了辆银灰色现代牌轿车驶进公司了西大门,后面还跟着一辆红色集装箱卡车。由于吴某事先向门卫老吴打过招呼,这两辆车进入西大门时一路通行,也没有登记。此时,吴某安排好的6名装卸工已等候在仓库门口,几个人手脚麻利地往卡车上装粮食。一个小时内至少装了40吨,然后把粮食拉走,由李某负责把粮食私自卖到了浙江。
为了掩盖盗卖粮食的行为,他们还煞费苦心,在粮食出库过程中采取直接向粮食喷水、开启风机吸潮等方式,使粮食增重,弥补盗卖粮食后发生的短斤缺两。并且,每次要盗卖粮食前一两天,他们才开始喷水,这样既达到了使粮食增重的效果,又避免粮食因水分增加而发芽。
在张某授意下,吴某等人采用此手法盗卖中央储备粮7次,每次40吨左右。钱款最后交到副总张某手上,张某也会拿出一部分来犒劳下属。经调查,他们共盗卖国家储备粮25万余公斤,价值57.8万余元人民币。张某把50多万的卖粮款拿出近30万元交给公司财务陶某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剩下的他本人吃喝玩乐用掉10多万元,其余的分给了仓储部经理吴某、副经理殷某、仓储部保管组组长裴某、粮食贩子李某等人。为避免门卫老吴说出此事,张某还特意吩咐吴某每次老吴500元的“封口费”。
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殷某、裴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并伙同门卫老吴、粮贩李某,盗卖中央储备粮,侵吞、窃取国有财产价值57.8万余元(其中老吴、李某参与盗卖价值人民币30万元)。
二、案例评述
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手段,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可以说中央储备粮的重要性不亚于库存物资对一个生产型企业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也十分值得资产委外代管的企业借鉴。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核心是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就本案例而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完善代储点仓库的管理:中央储备粮在代储环节存在选点不规范、后续监管力度也不够、粮食出库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导致张某等人利用管理上的漏洞,私自盗卖中央储备粮来获利分赃。
(一)强化对新选库点的审批
从奉贤米行获选代储点来说,作为一家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却不具备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首先,按照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取代储企业是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选取,且需要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次,在代储资格认定这一环节,现已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两个法规。可以说,已有的法规制度在代储库选择这个环节已经较为规范、全面,很值得有相关企业好好学习。
根据以上法规要求,在该案例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1)按相关法规规定只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审核代储资格,只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权从获得相关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取代储企业。
(2)案例中曾明确该奉贤米行是委托储存库点,可能是在暗示该米行不是以代储企业的身份保管中央储备粮,所以可能因为这个原因,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才有权限决定让该米行代为保管中央储备粮。
(3)案例中还提到该米行入选的原因是硬件设施设备与交通条件良好。查阅《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后,不难发现在审核代储企业资质时较为关注的点包括:企业的硬件情况、人员专业性、交通条件、经营管理与资信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可以说,远不止案例中提到的两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委托代储库点的选择需要明确决策权限,直属库是否有该权限,或者直属库中哪个管理层级的人员有该权限,职责应该更为清晰。这也符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的要求。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委托代储库点的选择标准,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应始终围绕“数量、质量、安全”三大管理目标。
(二)加强代储库日常管理与监控
中储粮对于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较为明确,即“一符、三专、四落实”:(1)一符:即账实相符,要求做到会统账、实物账、保管账(卡)必须相符。(2)三专:即对所存储粮油(料)是否做到“专人、专账、专仓”管理;(3)四落实:即“品种、地点、数量、质量”是否确保落实。但是对于代储库点的后续监管力度似乎还比较缺乏。《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中规定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需对库存的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仓库还需要有日常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数量、质量、粮情、安全、药剂、环境、档案。其中,粮情包括粮温、仓温、粮食水分等变化情况是否正常;档案包括粮食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封是否齐全规范。
案例中对该米行的监管主要有两个层面: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负责的日常管理、上级责任机构负责的监督检查。显然,该米行储备粮的实物资产与监管员的记录、上级责任机构的账面记录一定是不符,但是在张某等人犯案的一年多时间里,监管员并未及时发现差异,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在监管工作也存在疏忽,这不能不怀疑监管员与上级责任机构是否对仓库履行过必要的监管职能,比如全面的盘点。监管员平时的职责到底有哪些,上级责任机构对委托储存库点的监管手段是否充足。如果监管员日常工作中对粮情,特别是粮食水分经常检测,并经常比对相关历史档案记录,或者说对容易产生作假、舞弊的关键环节特别关注,案例中描述的情况还是很容易被发现的,张某等人可能就不会产生“贪念”。
(三)消除代储库粮食出库盲点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等人趁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晚上下班不在岗时,“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储存的粮食加水、吸潮后把增重的部分私自卖掉。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虽然直属库已派驻专门的监管员对代储库进行监管,但是仍然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使托管企业有“心”人员可以轻易进出代储库,并偷盗委托单位的资产。显然,代储库的保管钥匙存在多人保管的现象,监管员无法有效保证自己不在时其他人员不进出仓库。这就是代储库粮食出库管理环节的盲点所在。
因此,如果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消除代储库粮食出库盲点可考虑两点:一是实现储备粮真正的专仓、专人管理,且只有直属库派驻的监管员保存仓库钥匙,若监管员离岗,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人可以进入仓库,若有紧急情况则可采用紧急手段进入仓库;二是加快在各承储库点安装和应用储粮远程监管系统,对储粮全天候不间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