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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互联网   日期:2015-10-23

    根据我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从业准则》的有关内容,内部审计机构一般有以下几项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审核成本管理情况,检测成本管理软件。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检查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检查财经法规的遵守情况,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此外,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以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职权的有效行使,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其职权的行使情况,定期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进行总结、评价,并向高层管理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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