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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财务公司存款风险防控预案
    金融街   日期:2015-09-03

    金融街: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2015年8月)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放资金的风险防控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
    司”)及其子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控股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控股公司设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
    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风险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检查财务公司整体制度建设情况,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检查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活动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是否能防止出现风险控制工作中的空白或漏洞,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四)检查财务公司是否拥有作为独立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按照财务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财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受到集团公司的随意干涉,有无在资金往来、信贷业务等方面干预而损害财务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组报告。
    第三条 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控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控股公司
    财务管理部指派专门人员、财务公司指派风险管理部专门人员工共同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工作组统一领导;工作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从金融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总额控制,严格审批。控股公司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在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并根据控股公司相关规定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将定期监测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与从财务公司取得贷款的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四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六条 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开展
    情况以及存款异常情况的监控与评估。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管理部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管理部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管理部每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年度报告,向财务公司取得月度会计报表,每季度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务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向工作组汇报。工作组认为异常情况可能导致控股公司资金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控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九条 对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存款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十条 控股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任一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二)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均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九)财务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控股公司存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财务管理部应组织人员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处置措施;
         (二)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需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
    标;
         (三)各项风险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风险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化解风险的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
         (五)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六)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十三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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