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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子公司未健全内部控制对集团的影响
    中注协   日期:2015-06-10
    七、如果集团企业有部分子公司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其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考虑其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指出,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等五项原则。其中,全面性原则要求企业的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因此,对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其所有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企业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覆盖所有子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其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在实施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及缺陷评价中充分考
    虑这一情况的影响,并据此得出审计结论和出具审计报告。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
    1.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在集团财务报表整体中的重要程度,例如,是否是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存在对集团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2.企业的董事会及管理层是否以及如何采取措施,以确保相关子公司在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时,仍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虽然不完全符合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仍能够有效防止、发现并纠正影响集团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4.在以前年度及当年度审计中,是否发现这些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的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提请其尽快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种情况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就
    这些实体未被纳入评价范围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这一情况,作出与被审计单位类似的恰当陈述。(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豁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有关该项豁免的陈述是否恰当。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有关该项豁免的陈述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其作出适当修改。如果被审计单位未作出适当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的陈述需要修改的理由。
    (1)例如,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说明,“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发生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对评价范围做出说明,披露评价范围不包括被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交易导致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同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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