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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信托相关风险分析
    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网   日期:2015-03-05

    一、关于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那么,在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中,人们与金信信托所签订的信托就属于典型的商业信托。


    二、商业信托中当事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1、商业信托中存在的风险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在这里则是指亏损的风险。广义的信托风险包括信托业务的风险和信托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的风险,也包括影响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发展的各种风险。由于本文主要是对金信信托危机中的资金信托问题进行探讨,因此这里的风险主要指资金信托中信托业务的风险。

      信托风险依照承担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和委托人、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下面将对这两种风险予以阐述。

    2、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在商业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本金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财产损失风险;
    (2)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率的机会成本而承担的收益风险;
    (3)由于目前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尚存在政策障碍,使得信托产品难以流通,这就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或者拥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无法及时、合理地转让信托产品;
    (4)当信托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时候,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其负责赔偿的责任,但是他们将面对诉讼和举证等责任,这是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

    3、受托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在商业信托中,受托人承担的风险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种:

    (1)就某一信托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就可能面临难以收取手续费的风险,这将使信托公司无法支付信托业务的管理成本;
    (2)就某一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所管理的信托业务业绩普遍不好,在市场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将面临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
    (3)信托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如果出现管理不当和过失的情况,信托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4、信托业务风险承担与银行业务风险承担的区别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和银行业务风险的承担是不一样的。在银行业务风险中,银行是风险的承担者。因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负有到期支付存款人的本息的义务,不管银行的经营情况如何。也就是说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影响存款人按期收回其本息的权利(当然,如果是银行破产那是另外的一回事)。而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经营风险是由信托财产来承担的,实际上也就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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